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147號
TYEV,114,桃簡,147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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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147號
原 告 曾寶玉

被 告 徐毅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,而前揭規定,簡易訴訟程序亦適
用之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訴請本件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,嗣本院以112年度桃補字第7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
日起算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送達原告
,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,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
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
憑,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起訴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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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