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救字,114年度,2號
TYEV,114,桃救,2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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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桃救字第2號
聲 請 人 DUERME MELANIE MAYOR(杜兒米)

代 理 人 邱榮英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AYUAN MAYLIN CALAPINI(梅林)等間請求
返還借款(114年度桃簡字第93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
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
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
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無力支出
訴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
等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
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等件在卷為證,且其所為訴訟尚非顯
無勝訴之望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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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