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3年度,875號
TYEV,113,桃補,875,2025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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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87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定房林志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19,9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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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