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特別代理人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聲字,113年度,126號
TYEV,113,桃簡聲,126,2025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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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定代理林衍茂
代 理 人 吳淑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桃
簡字第2142號、113年度桃全字第112號事件,聲請人聲請選任相
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或其
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
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;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
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
第52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
解散外,應行清算;有限公司之清算,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
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,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
;由股東全體清算時,股東中有死亡者,清算事務由其繼承
人行之;繼承人有數人時,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。此觀
公司法第24條、第26條之1、第113條、第79條、第80條規定
自明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之法定代理林家丞已於民國113年1
1月20日死亡,而林家丞為相對人之唯一股東董事,其繼
承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,致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
應訴,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,其唯一股東董事林家
丞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死亡乙節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
資料查詢表(見本院卷第13頁)、林家丞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(置個資卷)在卷可參,是依公司法第71第1項第4款及第11
3條規定,相對人公司業已構成有限公司解散之事由,而應
行清算甚明。又本件並無相對人進行選任清算人並向本院陳
報就任清算人之情形,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
(見本院卷第19頁),而揆諸前開規定,相對人本應以全體
股東為清算人,惟因相對人唯一股東林家丞業已死亡,故其
清算事務仍應由其繼承人行之。而林家丞之第一順位繼承人
林詠淳林佩妤固均已向本院陳明拋棄繼承,惟第二順位繼
承人林龍樹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,有本院113年度
司繼字第3856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公告(見本院卷第11頁)
林家丞親等關聯查詢結果(置個資卷)附卷可查,是本件
自應由林家丞之繼承人林龍樹為清算人並代表相對人進行清
算事務。準此,相對人既有法定清算人得以擔任法定代理
,即無聲請人所謂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
權之情事存在,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
之規定。從而,聲請人之本件聲請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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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勁淨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