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桃簡字第1488號
原 告 呂昭賦
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
被 告 陳泓霖
林進文
蔡文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泓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,000元,及其中新臺幣200,000
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被告林進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蔡文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泓霖負擔60%,由被告林進文負擔13%,餘由被
告蔡文聰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
,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
。經查,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:被告陳泓霖給付
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嗣於本院審理中,將
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陳泓霖應給付原告28萬元,及其中20
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算之利息(本院卷第42頁反面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與上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均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陳泓霖於民國99年間向原告借款20萬元,並約定99年5月
9日清償,嗣陳泓霖未依約清償,但表示願意支付利息,並
簽發本票,先展期至99年6月9日、後又展期至99年7月22日
清償,各次展期並分別簽發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本票交付
原告以支付利息,復於99年7月22日因未如期清償,再簽立
切結書承諾於99年9月26日前清償及開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
本票擔保清償,另又簽發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票以為利息
之支付,然屢經催討,陳泓霖均未清償,尚積欠原告20萬元
本金、利息8萬元,共計28萬元。
㈡被告林進文於100年2月間向原告借款3萬元,復又於100年3月
1日向原告再借款3萬元,經原告以其尚未還款拒絕後,被告
又簽發到期日100年3月16日、票據號碼522262號、票面金額
3萬元之本票為擔保之用,原告始再借款3萬元予林進文,屢
經催討,林進文均未清償,尚積欠原告6萬元。
㈢被告蔡文聰於104年3月10日、同年月12日分別向原告借款10
萬元、3萬元,並分別簽發到期日105年3月10日、3月12日,
票據號碼分為580057、580058號、票面金額分為10萬元、3
萬元之本票為擔保之用,屢經催討,蔡文聰均未清償,尚積
欠原告13萬元。
㈣爰依消費借貸之法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至3項 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本票、 切結書為證(本院卷第5至9頁),而被告既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,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予以 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規定,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,是本院 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陳泓霖給付原 告28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13年6 月4日起(本院卷第13頁)、林進文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13年6月1日起(本院卷第14頁)、 蔡文聰給付原告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13 年12月4日起(本院卷第39頁)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(民國) 到期日 (民國)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1 陳泓霖 99年5月9日 99年5月26日 355213 3萬元 2 陳泓霖 99年6月9日 99年6月26日 355214 3萬元 3 陳泓霖 99年7月22日 99年9月26日 458776 20萬元 4 陳泓霖 99年7月22日 99年9月26日 458778 2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