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醫簡調字,113年度,1號
TYEV,113,桃司醫簡調,1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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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司醫簡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 曾素勤
代 理 人 康皓智律師
桂大正律師
相 對 人 陳家豪
李宇婕
王奕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
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
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,為此聲請調解。惟查,本
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11時35分致電相對人就業處所
禾欣牙醫診所詢問其有無調解意願,相對人均表示無調解意
願,有本院醫療調解電話紀錄單附卷為憑。從而,本件依當
事人之狀況,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,故依上開規定,逕
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桃園簡易庭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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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