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聲字,113年度,168號
TYEV,113,桃司簡聲,168,2025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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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8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相 對 人 賴玄同 籍設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現應受送達處所
不明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
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致如附
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
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等件影本
為證,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
條、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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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