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2年度,2046號
TYEV,112,桃簡,2046,202501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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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204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呂鴻君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俊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29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4,785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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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