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桃簡字第2006號
原 告 黃燕珠 寄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
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
孫穎妍律師
黃世昌律師
被 告 朱有智
王彩紅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律師
黃俊華律師
陳俐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1項關於「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原告之訴駁回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,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