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
原 告 詹梅英
兼
法定代理人 吳富誠
原 告 吳富舜
吳富誠
吳長町(吳富鈞之承受訴訟人)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曾煜騰律師
被 告 高雙華
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
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論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