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1年度,1667號
TYEV,111,桃簡,1667,202501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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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
原 告 詹梅英

法定代理人 吳富誠
原 告 吳富舜
吳富誠
吳長町吳富鈞承受訴訟人)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曾煜騰律師
被 告 高雙華

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
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論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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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