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桃園簡易庭(刑事),桃秩字,113年度,163號
TYEM,113,桃秩,163,2025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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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桃秩字第163號
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
被移送陳兆龍

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
3年10月31日山警分偵字第61130051413號移送移送審理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陳兆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
元。
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。
  事實理由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 ㈠時間:民國113年10月18日晚間11時20分許。
 ㈡地點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(林口長庚醫院)前。
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明屬實:
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 ㈡現場照片1張及強力膠殘渣袋照片2張。
 ㈢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。 
三、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
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
反本法之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
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又扣案之強力 膠殘渣袋1個,係被移送所有本案違序行為所用之物, 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明在卷,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宣 告沒入之。
四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附錄法條:
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:
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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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