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營小字第47號
原 告 王玄
被 告 陳建儒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起訴,
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
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
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。
二、經查,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此部分本
院業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函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訴之聲
明,原告於114年1月14日收受上開函文,惟至今原告均未補
正,有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,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
,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