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簡字,113年度,899號
SYEV,113,營簡,899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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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營簡字第899號
原 告 洪聖貿
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
被 告 蔡雅婷

周美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
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
0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3,200元,於114年
1月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今仍未
補正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
各1份存卷可考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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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