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柳營簡易庭(民事),營小字,113年度,617號
SYEV,113,營小,617,20250123,1

1/1頁
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謝榮
被 告 阮氏清嫻
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
4年1 月23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
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吳彥慧
書記官 但育緗
通 譯 楊佳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334 元,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 日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 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 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          書記官  但育緗
           法 官 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 但育緗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