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
被 告 阮氏清嫻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61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
4年1 月23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
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吳彥慧
書記官 但育緗
通 譯 楊佳欣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,334 元,及自民國113 年5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 國113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 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。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
法 官 吳彥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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