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補字,114年度,67號
PCEV,114,板補,67,2025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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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67號
原 告 楊巧伶


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中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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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