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3378號
原 告 劉伯安
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
被 告 劉坤
劉碧桃
劉碧鈴
劉育伶
劉碧玉
劉宗能
劉瑞源
劉秀美
劉瑞麟
劉淑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大洋律師
被 告 劉威成
劉佳融
劉怡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7,295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8,04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其訴之聲明第一
項,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應分割之土地按其權利範圍
比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。次查,本院參酌鄰近土地之實價
登錄資料,知悉該地段每坪的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(下同)45
6,000元,相當於每平方公尺約138,000元,佐以原告請求分
割土地之面積共2240.99平方公尺及原告權利範圍為5/2100
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7,295元(計算式:138,000元
/平方公尺 x 2240.99平方公尺 x 5/2100=737,295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(若該日期為假日,則可順延至假日後1
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