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簡字,113年度,1540號
PCEV,113,板簡,1540,2025010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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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簡字第154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銀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36,245元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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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