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調字,113年度,375號
PCEV,113,板小調,375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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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調字第375號
原 告 李暄皓

被 告 葉紫彤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,依民事訴訟法
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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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