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9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井寶琳
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
張庭維律師
林銘龍律師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度
偵字第22004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井寶琳於準備程序自 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
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
法 官 朱家毅
法 官 余銘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孫國慧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