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4037號
PCEV,113,板小,4037,202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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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4037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

張鈞迪
被 告 陳永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,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
終結,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,且被告亦同意原告
撤回(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),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
究本次事件,未免兩造勞費,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
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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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