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778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
被 告 柯國揚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
玖仟玖佰陸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宜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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