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679號
PCEV,113,板小,3679,20250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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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679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
許晏庭
被 告 高昀蔚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
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壹元為原
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雅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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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