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670號
PCEV,113,板小,3670,2025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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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67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
被 告 李泓輝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
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壹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
參仟伍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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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