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373號
PCEV,113,板小,3373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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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37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
被 告 王蜜蜜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5樓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
7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
陸仟肆佰貳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
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
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
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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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