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94年度,5300號
KSDM,94,簡,5300,200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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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94年度簡字第530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94
年度偵字第17612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他人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叁佰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「詹素貞」署名壹枚、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偽造之「詹素貞」署名共肆拾柒枚,均沒收之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補充更正如下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㈠犯罪事實第7 行至第9 行更正為:「甲○○即在上開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「詹素貞」 署押,以偽造「詹素貞」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 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,復連續於附表1 、2 所示之時間、 地點,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,交付該信用卡予不知情之店 員用以刷卡消費如附表1 、2 所示之金額,以致附表1 、 2 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,由附表1 之店員交付商品,附表 2 之店員則提供服務,甲○○並在附表1 、2 所示之信用 卡簽帳單上,以複寫方式,偽造如附表1 、2 所示之簽名 (1 式2 聯,「持卡人存根」聯由甲○○收執,另1 「商 店存根」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),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 商品或服務,並將該簽帳單之「商店存根」聯交予店員而 行使,足生損害於詹素貞本人、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支付 帳款之正確性。其又於附表3 所示之時間,持上開信用卡 至台新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,以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 不正方法,預借如附表3 所示之現金,使該自動付款設備 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,而交付現金予 甲○○」。
㈡證據部分:
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。
㈡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份。
二、論罪科刑及沒收:
㈠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,單純從形式上觀察,即足以 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 卡之辨識及證明,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



,實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(最高法院88年台上 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可參考);又信用卡簽帳單,係持卡 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,簽署持卡人之姓名,由特約商店將 第1 聯交持卡人收執,第2 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,再由特 約商店將之交與收單機構存查,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。該 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,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 行間之約定,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,均應按簽帳單之 消費金額,付款予發卡銀行。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,係 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,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, 亦為私文書(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意旨參 考)。
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取得詹素貞之上開信用卡後, 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,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 占罪。被告持詹素貞之信用卡後,在該信用卡背面偽簽「 詹素貞」之署名而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行 使之,係犯刑法第216 條、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,聲請人漏未論及此部分之犯行,然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偽造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,本院自得併 與審理。
㈢被告無付款意思而冒名他人信用卡,於消費時向特約商店 提出該信用卡表示刷卡消費之意,以此方式向附表1 所示 商店詐取財物或向附表2 所示商店取得服務之行為,係犯 刑法第216 條、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。聲請人認 被告持他人信用卡假冒「詹素貞」使附表2 商店提供服務 之行為,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,然被 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於附表2 所示商店取得按摩、住宿及 唱歌等服務等語(見本院94年9 月26日訊問筆錄),是以 被告向附表2 所示之商店詐得服務而非具體之「財物」, 是以被告應該當詐欺得利罪,聲請人應有誤會,然因基本 事實同一,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。被告持被害人詹素貞所 有之信用卡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取得財 物,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 欺取財罪。
㈣又被告偽造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簽名以表明其為持卡人之 私文書等行為,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,自不另論罪 。被告於1 式2 聯之簽帳單上,以1 個偽造署名之行為, 因複寫結果同時產生2 個偽造之署名,為包括一罪。被告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,偽造之低度行為,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,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



。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、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、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數行為,均 時間緊接,手法相似,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,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,均為連續犯,應均依刑法第56 條規定,各以一罪論,並加重其刑。被告所犯普通侵占罪 、連續詐欺取財、詐欺得利、詐欺得利、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罪間 ,均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,為牽連犯,應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。
㈤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得,將詹素貞所有之信用卡據為己 有,連續詐取財物、商店服務並預借現金,嚴重損及被冒 用名義人、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,紊亂行使信用卡 之經濟秩序,其行為殊值非議,惟念其素行良好,且犯後 坦承犯行,並已清償安信銀行欠款,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 1 份在卷可考,被害人詹素貞亦表示不願追究之意等其他 一切情狀,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,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,事後已清償欠款,被害人損失非大,已如前述,經此審 判及科刑之教訓,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,本院認對 其所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併諭知緩刑2 年, 以啟自新。
㈥上開安信銀行寄發予詹素貞之信用卡,雖非被告所有之物 ,然被告於信用卡背面偽簽「詹素貞」署名,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,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。至被告於附表1 、 2 所示時地消費時偽造之簽帳單,其中「商店存根」聯已 交由該特約商店收執,非被告所有,爰不為沒收之諭知, 而其上偽造之「詹素貞」署押共計47枚,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,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;另「持卡人存 根」聯雖由被告自行收執,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 然被告於本院陳稱簽帳單均已撕毀等語,應認「持卡人存 根」聯均已滅失而不存在,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。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45 4 條第2 項、第300 條,刑法第56條、第216 條、第210 條 、第335 條第1 項、第339 條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339 條之 2 第1 項、第55條、第74條第1 款、第219 條,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、第2 條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佩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書記官 劉企萍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 3  日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。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附表1 :(被告詐取財物部分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交易日期   │交易商店名稱         │交易金額│偽造之文書│偽造之署名│
│ │ │ │(單位: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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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93年11月16日 │12-1期: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│ 737  │均係簽帳單│「詹素貞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一式二聯 │ │
│2 │93年11月17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 85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3 │93年11月21日 │大樂(股)公司光華分公司   │2,087 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4 │93年11月24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77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5 │93年11月25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7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6 │93年12月06日 │瑞成輪胎行          │11,7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7 │93年12月07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56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8 │93年12月10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 945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9 │93年12月16日 │12-2期: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│ 733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0 │93年12月19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5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1 │93年12月20日 │鎮海加油站          │2,11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2 │93年12月20日 │大樂(股)公司光華分公司   │3,104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3 │93年12月22日 │西歐華夏加油站-士林紡織(股) │ 721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4 │93年12月25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 54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5 │93年12月26日 │西歐華夏加油站-士林紡織(股) │1,45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6 │93年12月27日 │西歐華夏加油站-士林紡織(股) │1,26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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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7 │93年12月28日 │六家加油站          │1,27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8 │93年12月28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2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9 │93年12月28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 224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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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0 │94年01月04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444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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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1 │94年01月04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166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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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2 │94年01月04日 │拾月庭園日本料理       │ 788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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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3 │94年01月06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501 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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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4 │94年01月09日 │中國石油輝達站        │1,555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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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5 │94年01月14日 │12-3期: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│ 733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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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6 │94年01月20日 │鎮海加油站         │2,377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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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7 │94年01月21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60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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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8 │94年01月22日 │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│6,70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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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9 │94年01月22日 │大樂(股)公司光華分公司   │ 69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30 │94年01月22日 │大樂(股)公司光華分公司   │ 599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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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1 │94年01月24日 │9分滿餐廳           │ 64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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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2 │94年01月27日 │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-大業站  │1,585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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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3 │94年02月16日 │12-4期: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│ 733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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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4 │94年02月18日 │12-5期: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│5,864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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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2:(被告詐取商店服務部分)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交易日期   │交易商店名稱         │交易金額│偽造之文書│偽造之署名│
│ │ │ │(單位: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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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93年12月04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5,400  │均係簽帳單│「詹素貞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一式二聯 │ │
│2 │93年12月04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1,4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3 │93年12月19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6,3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4 │93年12月26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7,2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5 │93年12月26日 │好樂迪KTV-岡山        │ 887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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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94年01月04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1,800 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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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94年01月05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5,4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8 │94年01月10日 │雙橡園汽車旅館        │ 58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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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94年01月14日 │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     │2,4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0 │94年01月15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3,15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1 │94年01月20日 │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      │2,80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2 │94年01月21日 │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      │4,050 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13 │94年01月22日 │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      │2,800 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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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3:預借現金部分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交易日期 │金融機構付款設備及明細 │交易金額│
│ │ │ │(單位:│
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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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94年01月05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│10,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94年01月05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手續費 │ 4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94年01月11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│20,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94年01月11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│20,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5 │94年01月11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手續費 │ 7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6 │94年01月16日 │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│20,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7 │94年01月16日 │台新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 │ 7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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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光華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