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3011號
PCEV,113,板小,3011,202501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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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3011號
上 訴 人 邱銘哲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翊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,235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(以提出上訴時計算)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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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