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2883號
上 訴 人 黃佳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宥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,349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(以提出上訴時計算)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