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2231號
PCEV,113,板小,2231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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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2231號
原 告 廖玉珊
被 告 高偉安
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112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,
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,968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
記載主文,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,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,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。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,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本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僅記載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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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