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58號
TPSV,114,台聲,58,2025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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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58號
聲 請 人 謝芳汶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光華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上訴事
件(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),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前段係規定,第三審律師之酬金
,為訴訟費用之一部,故須律師受委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,並
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,曾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,始得將其酬金,
於必要範圍內,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。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3年
度台上字第2087號事件,雖委任林柏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林柏
男律師復委任簡辰曄律師為複代理人,惟於本院在民國113年11
月6日以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前,林柏男律師或簡辰曄律師均
未代聲請人提出書狀或為訴訟行為,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
酬金,自難准許。
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7
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
法官 陳 麗 玲
法官 王 怡 雯
法官 游 悦 晨
法官 方 彬 彬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吳 依 磷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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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