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2306號
TPSV,113,台上,2306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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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
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傳
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
黃子芸律師
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禕秋
被 上訴 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
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
王吟吏律師
陳政熙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3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審判決(112年度重上更
一字第14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;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,由參加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



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、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參加人與上訴人間有無矽晶 片貨款債權存在,處於存否不明之狀態,致被上訴人得否對 之強制執行,以實現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私法上地位, 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,應認被 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。而被上訴人聲請強制 執行之執行名義,即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力未經排除,且大 陸地區法院所為參加重整之裁定,未經我國法院裁判認可 ,於我國尚不生效力,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非僅得於該重 整程序行使。又原判決附表編號5債權係以繼續性供給契約 為基礎,而繼續發生之債權,雖發生於扣押命令到達之後, 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,仍為扣押命令效力 所及,該債權受扣押後所為之清償,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。 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參加人對上訴人有該債權存在,為有理由 等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 事項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錯誤,違反證據、經驗法則,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亦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。至其所指原判決違背法令,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 性云云,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,難認屬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。依首揭說明,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、第86條第1項本文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林 麗 玲
法官 呂 淑 玲




法官 陶 亞 琴
法官 黃 明 發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曾 韻 蒔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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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