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撤銷贈與等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2302號
TPSV,113,台上,2302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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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
上 訴 人 孫潤本
李蕙如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
被 上訴 人 孫中榮

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
徐紹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
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(110年度重上字第456號),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


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及 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被上訴人係上訴人孫潤本之 債權人。審酌兩造不爭執事項及各自所陳,新加坡房地買賣 契約、銀行帳戶明細、法院判決書、出售家具等物及房屋稅 金額清單、匯款單、授權書、離婚協議書影本、租賃契約書 、鑑定報告、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,參互以 察,堪認孫潤本主張抵銷之買賣價金債權,依新加坡共和國 之時效法已罹於時效,復未證明對被上訴人有租金或不當得 利債權存在,是不得執上開債權為抵銷抗辯;又依孫潤本現 有財產、單一之中山路或光明路房地,均不足清償債務,其 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予上訴人李蕙如,害及被上訴人之債 權。從而,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請 求撤銷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法律行為,及李蕙如應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,為有理由等情,指摘為不當,並就原審已 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錯誤,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更未具體 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。至其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具有應許可上訴之原則上重要 性等語,無非係就原審之職權行使所為指摘,難認屬具有原 則上重要性而應許可上訴之法律見解問題。依首揭說明,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,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,就本件所涉爭點,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,俱已 說明心證之所由得,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,亦 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,尚非判決不備理由,亦無理由前後牴 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等理由矛盾情形,附此敘明。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林 麗 玲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陶 亞 琴
法官 呂 淑 玲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金 勝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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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