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2207號
TPSV,113,台上,2207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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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
上 訴 人 連文欽
連文清
連文榮
連文勲
林宜臻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
被 上訴 人 連萬水
連萬福
謝梅
連文彬
連文昌
連鳳珠
連玉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銘勇律師
許美麗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13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112年度上字
第435號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 ;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 訴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 條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 同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 令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 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 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



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法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 體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 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 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 依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 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7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、 解釋契約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訴外人連江雨( 於民國00年0月00日死亡)於77年間將原判決附表(下稱附 表)一所示1087、1168、1130地號、應有部分均為2/16之農 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平均分配贈與4子連水發(於105年5 月22日死亡,繼承人為被上訴人連謝梅以次5人)、被上訴 人連萬水連萬福(下合稱連水發等3人)、連火旺(下稱4 兄弟),4兄弟於77年1月31日簽立協議書,確認每人就受贈 之系爭土地各有1/4權利,約定借用有自耕能力之連火旺名 義登記,迨日後出售將所得款項均分(下稱系爭約定),連 江雨嗣於同年6月20日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連火旺 名下。系爭約定未違反公序良俗,亦非脫法行為,自非無效 ,是連水發等3人就系爭土地權利各1/4與連火旺間有借名登 記關係存在,迨連火旺於000年0月0日死亡,該借名登記關 係因而消滅。上訴人為連火旺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,因分 割繼承分別取得1087、1168、1130地號土地如附表三「原登 記權利範圍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,被上訴人自得依系爭約定 、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之借名標的物返還請求權(類推適用 民法第541條規定)、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, 請求上訴人返還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 ,並就原審已論斷者,泛言理由矛盾、不備,而非表明該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 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 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。末查,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定性為何,法院應根據當事人 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認定後依職權適用法律,不受當事人法律 陳述之拘束。被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依系爭約定為請求,就 該約定定性為借名登記或土地登記預為分配之無名契約,陳 述雖有不同(見原審卷第393至394頁),然法院不受其拘束



,得依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,經兩造攻防後,據以認定並 依職權適用法律。上訴人指稱原審就被上訴人未主張之借名 登記契約為裁判,顯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
法官 陳 靜 芬
法官 高 榮 宏
法官 蔡 孟 珊
法官 藍 雅 清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高 俊 雄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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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