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上字,113年度,2192號
TPSV,113,台上,2192,202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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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
上 訴 人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
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
邱俊諺律師
被 上訴 人 洪詩惠

詹家豪
蕭竣元
廖雅
劉克
洪哲
吳婉鈴
張淳皓
陳怡君
黃元明
邱云
林俊男
莊彤靖
陳珮瑋
許呈
李毓涵
安樂
鄭琪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
被 上訴 人 黃信翰
林宏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
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重上字第42號
)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第三審法院,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;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為違背法令;且提起上訴 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


具體內容,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,並應具體敘述為從 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;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 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同法第467條、第468條、第470條 第2項、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。是當事人提起上訴,如依同 法第469條規定,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 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 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,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;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,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 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,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 庭裁判字號,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、法則等及其具體 內容,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具 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上述方法表明,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,即難 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,其上訴自非合法。另第三審法院 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,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 5條但書情形外,亦不調查審認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,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惟 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,係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、 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所論斷:綜合兩造不爭執事項,證人 王森主之證言,及預售屋買賣契約、土地買賣契約、讓渡書 、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暨附件、彰化縣政府函暨建造執照、 歷次勒令停工、復工等相關資料、彰化縣政府公告、預售屋 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件,參互以察,堪 認上訴人出售原判決附表(下稱附表)一欄所示預售屋之 買賣契約,為與消費者訂定同種類之定型化契約,則預售屋 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, 屬該合約內容;上訴人逾期取得使用執照遲延天數各如附表 二欄所示、遲延通知交屋4日,均應依被上訴人各已繳房地 價款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,其金額未過高,不應酌減,且 無民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。從而,被上訴人依系爭預 售屋買賣契約第12條第2項、第14條第4項第㈣款約定及預售 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2項規定 ,請求上訴人各給付如附表二欄所示金額本息,為有理由 等情,指摘其為不當,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者,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,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,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更未具體



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、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,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。依首揭說明,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。末查,本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739號判決意旨,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,而闡述 其法律見解,上訴人將之比附援引,不無誤會。又上訴人於 本院提出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 號函文,核屬新防禦方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 ,本院不予審酌。均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 44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
法官 林 麗 玲
法官 黃 明 發
法官 呂 淑 玲
法官 陶 亞 琴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曾 韻 蒔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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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