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5號
TPSM,114,台聲,5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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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蘇莞婷


上列聲請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抗告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
1月20日確定裁定(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),聲請再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向本院聲請再審,限於對本院之確定「實體判決」,以參 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,或 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,足以影響原判決者為原因 ,始得為之。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蘇莞婷對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48號確定「裁 定」聲請再審,核與上開規定未合,應予駁回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
法 官 林英志
法 官 黃潔茹
法 官 高文崇
法 官 朱瑞娟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林明智
中  華  民 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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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