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台抗字第9號
抗 告 人 羅書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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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
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(113年度
聲再字第200號)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書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抗告理由。 理 由
按提起抗告,應以抗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抗告人羅書佳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13年11月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,於同年11月20日具狀提起抗告,並未敘述理由,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,定期間先命補正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林君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