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詐欺等罪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370號
TPSM,114,台上,370,2025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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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台上字第370號
上 訴 人 張右霖


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
3年10月9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2215號,起訴案號:
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0、99號、112年度偵字
第3497、13721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查第三審上訴書狀,應敘述上訴之理由,其未敘述者,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已逾上述期間,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,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、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。本件上訴人張右霖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,不服原審判決,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出具「刑事聲明上訴狀」,提起上訴,並未敘述理由,僅記載「理由另狀補陳」,迄今逾期已久,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,依上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周政達
法 官 蘇素娥
法 官 林婷立
法 官 洪于智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杜佳樺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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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