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4年度,318號
TPSM,114,台上,318,2025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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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台上字第318號
上 訴 人 蔡睿森



邱柏睿



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
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(113年度上訴字第
443號,起訴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11、90
83、9932、10038、10113、10262號,110年度偵字第1857號,11
0年度毒偵字第282、835、890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壹、上訴人蔡睿森部分: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,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回。原審以上訴人蔡睿森依刑事訴 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,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 提起上訴,此部分經審理結果,認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容有未 洽,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蔡睿森所處之刑,改判量處有 期徒刑6年8月,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。二、蔡睿森上訴意旨略稱:㈠其涉案至今,並無扣押任何相關證 據及監聽譯文,僅憑同案被告傳聞證據判處其罪刑,顯屬違 法。㈡其父親往生,母親年逾7旬且體弱多病,若其入監服刑 ,將使母親失去經濟來源及乏人照顧,恐有生命、身體上危 險。
三、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,藉由上級審層層審查,以 達審級制度在使當事人之訴訟獲得充分救濟之目的。又為尊 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,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 ,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、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, 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、所犯法條、論罪等部分,則不在第



二審之審判範圍。倘若當事人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以 外之部分,提起第三審上訴,不僅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範 圍之旨有違,且無異架空第二審之審查機制,亦與審級制度 之目的不合,自非適法。本件蔡睿森之犯行,經第一審論處 罪刑後,蔡睿森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蔡睿森及原審指定辯護 人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 訴,其餘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內,有原審準備及審判程序筆錄 在卷足憑(見原審卷第222、301頁),原判決因而說明原審 審理範圍只限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等旨(見原判決第1 至2頁),於法尚無違誤。蔡睿森上訴意旨重為爭執現有證 據不足以認定其本件之罪,而指原判決違法云云,乃爭執犯 罪事實之認定,顯係對於當事人於原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( 即刑之部分)以外而不在第二審審判範圍之部分,提起第三 審上訴,依上述說明,此部分之上訴意旨自非適法。  四、刑之量定,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。原判決已說明以上訴 人之責任為基礎,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, 之理由,自屬裁量權之行使,尚難指為違法。蔡睿森上訴意 旨徒以業經原判決斟酌在內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情狀, 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,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。五、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 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,徒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 事項,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,漫事爭論,顯與法 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。揆之首揭 說明,應認蔡睿森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,予以駁回。 貳、上訴人邱柏睿部分:  
查第三審上訴書狀,應敘述上訴之理由,其未敘述者,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,已逾上述期間,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,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、第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。本件上訴人邱柏睿不服原審判決,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,並未敘述理由,迄今逾期已久,於 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,依上開規定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 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
法 官 何信慶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江翠萍
法 官 張永宏



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邱鈺婷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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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