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
智慧財產法院(民事),民著訴字,110年度,122號
IPCV,110,民著訴,122,202501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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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商業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2號
上 訴 人 益誠資訊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傅傳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著
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
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2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46,4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智慧財產第三庭
法 官 林怡伸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楚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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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益誠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