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小字,114年度,4號
CSEV,114,旗小,4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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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      114年度旗小字第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 傅鈺
徐崇捷
被 告 張浚銨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
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,635元,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
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
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),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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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