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補字,113年度,174號
CSEV,113,旗補,174,202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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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旗補字第174號
原 告 祝茂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佳玲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8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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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