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司補字第42號
聲 請 人 竺居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雨竹
代 理 人 莊智翔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書祥間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
貳仟貳佰零陸元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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