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7號
SSEV,114,新簡補,7,20250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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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7號
原 告 洪寶財
訴訟代理人 黃湘婷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清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
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
狀記載之訴之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,00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
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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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