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補字,114年度,2號
SSEV,114,新簡補,2,2025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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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
原 告 羅凱怡

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。
二、上原告與被告林崇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前經調解不成立,應行簡易訴訟程序,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先定期命補正。茲以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235,000元,加計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起訴書送達本院前一日(即113年11月17日)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136,905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371,905元,應徵收裁判費5,14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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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