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簡字第33號
原 告 葉姿妤
被 告 呂誌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
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
項意旨可參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。
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,命原告於113年12月15
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100元。該裁定已於同年12
月2日原告母親前往寄存之德高派出所領取而合法送達,惟
原告逾期未補正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公務電話紀錄及多元
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。是本件原告之訴,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
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