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異議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簡字,113年度,749號
SSEV,113,新簡,749,202501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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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字第749號  
原 告 吳俊逸
被 告 林文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
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
參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。
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,命原告於113年12月13
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650元。該裁定已由原告本
人於113年11月29日領取而合法送達,惟原告逾期未補正,
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
。是本件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裁定駁回。  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
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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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