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4年度,2號
TLEV,114,六簡調,2,20250107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號
聲 請 人 陳坤煌
即 原 告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耿斌劉敏鳳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2號分
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
一、提出斗六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斗六市○○段000○號建物之第
一類登記謄本。
二、提出上開不動產正面、側面、背面之彩色照片,並陳報有無
增建。
三、陳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權利範圍4分之1之設定義務人為
何人?並應具狀告知該抵押權人參與訴訟。
四、提出拍賣取得之相關資料,如權利移轉證書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振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