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字第240號原 告 謝恩浩 訴訟代理人 謝曜憶 謝耿銘律師被 告 邵盛彬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楊英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因事實尚欠明瞭,故裁定再開辯論,原訂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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