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字,113年度,389號
TLEV,113,六小,389,202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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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六小字第38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
徐素琴
被 告 劉逸葳劉芷芸

劉建豐(即何家汝之繼承人)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劉建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家汝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
逸葳即劉芷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,3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劉建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家汝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劉
逸葳即劉芷芸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,000
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3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
理由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
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亦倫
附表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(民國) 年利率 起迄日 (民國) 年利率 1 6,368元 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1月6日止 1.775% 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年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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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