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7 號
聲 請 人 呂寬恕
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,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,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綜觀本件聲請人提出之「刑事聲請解釋憲法狀函」,並未表 明據何確定終局裁判,及就何法規範,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,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,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,以一致決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
大法官 蔡彩貞
大法官 尤伯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謝屏雲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