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小字,114年度,1號
CHEV,114,彰小,1,20250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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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彰小字第1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
被 告 呂彥彬更名前為:呂宗憲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28
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原告主張:請求被告清償所積欠之信用卡帳款新臺幣3萬5,3
98元等語;而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,被告之住所現在臺中
西屯區,則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中市西屯區所轄法院
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有違誤,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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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